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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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发布日期 : 2020-09-01    浏览次数 : 11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全院最高的学术咨询、评议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审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信誉,积极推进学院科学技术工作规范化管理,服务于学院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组成,人数为单数。学院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有关单位推荐,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坚持原则,治学严谨,办事公道,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后可调整或重新组建。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动、退休等原因出现缺额时,人选经学术委员会推荐、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增补。
第九条 根据需要,院长可聘请省内外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或学者1-2人担任学术委员会校外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有关活动,聘期一般为1-3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评审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审议教学、科研等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积极为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审议、评价学院内科研项目课题立项、结项和课题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审查、鉴定学院的科研成果、学术成就。对有重要价值的科研成果主持交流和推广。
第十四条 对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和院级与省级教学名师评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和推荐人才,审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积极推动学院及各学会的学术工作,促进学院同省内外学术团体及教育界的联系交流。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专业设置方面工作。对该委员会有分歧的重大问题则由学术委员会予以审议解决。
第十七条 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调解学院内部的学术纠纷,对学术违规事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实到委员一般占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方得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议需作出决议的有关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一般事项的决议,由应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重要事项的决议,由应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的认定,由主任、副主任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它科研成果时,该委员应全过程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副主任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原《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黑司警院发[2003]77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