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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 : 2023-05-17    浏览次数 : 10600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前身为成立于1982年的黑龙江省劳改干部学校,1991年撤并黑龙江省劳改干部学校和泰来人民警察学校成立黑龙江省司法警官学校,2001年升格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4年黑龙江省团校(黑龙江青年干部学院)并入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立足系统,服务社会,立足龙江,面向全国。学院秉持“政治建校、依法治校、警魂铸校、质量兴校”办学理念,依托行业、服务行业、融入行业、引领行业,努力建设国内同类院校一流,具有龙江特色的司法行政系统干警人才培养基地、在职干警继续教育基地和司法行政应用理论研究及司法技术推广基地。

    学院坚持立足司法行政系统,面向社会,开展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岗位培训,努力为司法行政系统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成果等智力支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制度,保证学院的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司法行政系统和社会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及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院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HJPVC。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号。邮政编码:150069

    第四条  学院网址:http://www.hljsfjy.org.cn

    第五条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政法类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司法厅,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为学院举办者。学院主要负责人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门按照组织程序产生,其余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程序基础上报请黑龙江省司法厅党委确认产生。

    第六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院党委会审定,省司法厅同意并提出申请,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在职培训、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以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事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积极推进以教育教学为核心的各项工作改革。

    第十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治院,从严治警、从严治院,强化养成教育、强化素质教育,实施警务化管理,努力培养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质高、职业技能精、实战能力强,具有岗位适应能力和创新精神,适应司法行政系统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积极建设以讲政治、讲忠诚、讲敬业、讲奉献,弘扬法治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学院文化。

    (一)学院的教风:爱生敬业、严教善导、求实创新。

    (二)学院的学风:尊师守纪、德法兼修、勤学苦练。

    (三)学院的校训:能文能武、 又红又专。

    (四)学院的校风:忠诚奉献、崇法尚德、务实严格。

    (五)学院校庆日:9月23日。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二条  学院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以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在职培训为主,学院坚持学历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并举,融合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设置主要为公安与司法类。坚持以司法类专业为优势,以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司法技术类专业为特色,积极促进各专业协调发展。根据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及学院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并保持合理的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人才培养工作诊断改进工作机构,实行人才培养工作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实践教学与司法行政应用理论研究相结合,积极促进科研成果推广与转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促进当代先进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探索与国外警察类院校进行教学内容、教师专业能力培训、实训方式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院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警官学院特色,争创国内高水平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院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由全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行为,确保教育廉洁,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学院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1-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内容。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9.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定内容。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研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咨询内容。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要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学院工会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以系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重大事项的表决需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一般问题,需经到会代表1/2以上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院对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隶属于学院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成立法律顾问室,聘请校内外法律专家为法律顾问,为学院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院、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院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院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进行。

    第二节  系(部)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下设系,根据发展需要予以适当调整。系下可设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依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各系自主运行。

    第四十条  系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系主任是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学生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系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的决策形式,按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 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重大办学问题上的政 治把关作用。

    第四十一条  系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学院设立全员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及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院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学院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学院以“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建立一支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要求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八条  离退休教职工是学院的宝贵财富,学院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警务化教育管理考核合格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并接受多元就业服务;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述。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履行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后应履行的义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五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院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学院聘任的行业专家、学生岗位见习的行业指导教师,以及被学院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七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会成立校友分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十条  学院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保证学院发展同司法行政系统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学院应当广开资金筹措渠道,包括依法收缴的学费、职业岗位培训费、知识产权转让和其他科研成果的收益、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助、社会捐助和学院附属单位的自营收入,用于学院办学。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预算、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学院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学院资产属性为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院依法管理并合理使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学院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院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徽志是双圆套圆徽标,中间是由盾牌、五颗五角星、长城和橄榄枝组成的司法行政徽章;外环上方是“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汉字,下方是英文大写的学院名称。(附件1)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旗主色调为红色;校旗正中为院徽,院徽颜色为黄色;院徽下方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汉字,字体为魏碑体,字的颜色为黄色。(附件2)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歌:《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歌》(附件3)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黑龙江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黑龙江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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