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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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发布日期 : 2017-05-23    浏览次数 : 942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教工字[1985]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重大决策,对学院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讨论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以及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院长和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指挥和管理的职权,积极主动协助院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院长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章 教 职 工 代 表
第七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学院在编在岗职工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教职工以系、部、处、室为单位 ,直接选举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关心全局,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敢于反映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的同志为代表。
(二)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代表约占教工总数25%-30%,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其他职工和干部为40%。
(三)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选举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或新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若调离原选举单位时,代表资格应予注销,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当选的票数必须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
(三)对教代会工作、学院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五)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 模范的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三) 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 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制 度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组建成若干代表团,经过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讨论,收集代表意见,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或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时,首先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正副秘书长。主席团的成员由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四年,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也可视学院具体情况而定。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收集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各工作组成员,均由代表担任,专门工作组的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可设筹备组、秘书组、会务组、提案组、监票组、宣传报道组等。
第五章 工 作 机 构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届教代会召开前,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筹备组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大会期间配合大会秘书处做好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组处理,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组成方案,由代表团长会议协商产生建议名单,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七)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教代会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原《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07年5月14日通过)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