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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制度

  •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术规范
    发布日期 : 2020-09-01    浏览次数 : 1107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学研究工作,发扬求真务实学风,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学术交流与学术积累,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学院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学院教师学术活动的准则,适用于学院在编的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专兼职教师及相关人员。

    二、基本规范

    第三条  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四条  学术研究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应严格遵守宪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

    三、学术引文规范

    第五条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六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第七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八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九条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学术研究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拼凑、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进行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不当或滥用署名。

    (五)重复或者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六、学术评价规范

    第十六条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二十条  评价者不得利用自身的学术职务、学术评议及评审等权力,收受他人礼物、贿赂和其他不当利益。

    七、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一条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二十二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八、学术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规范管理的专门机构,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进行调查并提供调查结论或处理建议。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并撤销或追缴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学术委员会举报他人的学术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委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解释、申辩,进行必要的调查,然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失范与腐败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及取消其他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

    (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课题项目研究;

    (四)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五)记过,同时撤销学术职务;

    (六)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

    (七)降职。

    第二十七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认为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确有学术失范、学术腐败行为的,依据本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九、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