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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Disclosure Column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

  • 学院发生重大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 2019-10-10    浏览次数 : 3293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并妥善处置突然发生的,影响师生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生病等事件,防止疫情传播、漫延,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及保障措施

    学院成立重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副院长担任。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总务处,主要负责事故处理有关日常工作,组织重大疫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以及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配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重大疫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疫情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卫生部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具体保障措施

    通讯保障:要设置与急救分中心、急救点和医疗机构急诊科的专线电话,确保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医疗救治网络组织的联络通畅。

    运输保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物资保障: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健全药品、救护设备、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的医药器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

    经费保障:财务处要负责落实好重大疫情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所需的各项经费。

    三、发生疫情时的必要措施

        (一)及时报告。要严格值班和报告制度,学院医务工作人员为疫情报告责任人,一旦发现重大疫情在学院暴发流行,应在第一时间内报院领导。学院在核实情况后,迅速以最快方式向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卫生防疫部门上报。上报内容包括:疫情名称、单位地址、发病时间、人数等。

    (二)对疫情的处理。

    1、个别学生或教职工一旦出现非典、风疹、流脑、麻疹、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向学院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指定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课、上班;

    2、学生或教职工在校内出现传染病症状,确诊后要求患者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到指定的隔离室休息,立即通知其家长或家属,并由卫生所人员护送去专门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

    3、在校内发现大规模传染病时,学院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学院隔离室对患者进行隔离观察,并立即停止群众性聚会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一切活动。

    4、学院对传染病病人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以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立即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5、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6、如传染病烈性感染,请示省司法厅和教育厅,决定是否实行全院停课。同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做到:

    ①封锁疫点。立即封锁患者所在班级、寝室或所在办公室,暂停学院一切活动。停止校内人员相互往来和与外界往来,等待卫生部门的处理意见。

    ②疫点消毒。对学院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此项消毒可请防疫站操作,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

    ③疫情调查。学院密切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同事、同学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7、经学院领导批准,迅速通过有关卫生部门向全体师生公布疫情感染源及其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院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三、经常性预防措施

    (一)预先防治。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对学生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处理,防止出现疫情。

    (二)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对自身的防护意识,广泛宣传卫生知识。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及校园网络等多种媒体,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教育,切实增强师生员工的卫生防疫意识和社会公共责任意识。

    (三)开展活动。将每年的3月份确定为学院“卫生、健康、安全”宣传月,由总务处牵头,政工、学工、团委、各系等部门配合,集中进行宣传教育,落实健康教育课。同时,有针对性地开设健康教育专题讲座,教育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实战演练。由总务处牵头制定计划,学工处、院办、各系配合,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每年演练一次。

    四、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对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疫情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