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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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会、论坛、讲坛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 2020-09-01    浏览次数 : 1143
第一条 为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生活和学术交流,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学院鼓励开展各种形式、健康向上的学术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内举办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坛等活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强化责任意识、归口审批、方便服务、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校内学术报告会及论坛、讲坛等活动,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论坛讲坛有纪律。对错误政治观点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三条 校内学术报告会及论坛、讲坛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学校的正式组织机构,包括学院各系(部)、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科研处)、政治处、学生工作处、培训处及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社团。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员工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
第四条 举办校内报告会、论坛、讲坛等活动,要认真贯彻“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加强归口管理,严格把关。各单位组织的论坛、讲坛等活动,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要把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活动主题内容、参加人等情况上报政治处审批、备案。学校内部人员担任研讨会、论坛、讲坛等主讲人的,必须由所在单位批准,报政治处备案。
(一)面向全校举办的,由政治处审批备案。
(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由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审批,交政治处备案。
(三)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举办的,由学生处、校团委审批,交政治处备案。凡各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学生年级或班级聘请校外人员来校作报告或讲座的,校团委或各所在系团委(团总支)应指定专门教师负责指导,以保证报告或讲座正常进行。
(四)培训处负责对培训内容的审查。
各审批部门应对学术讲座和报告会主讲人的思想政治倾向、讲座和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负责,并实施监督。未经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学术讲座和报告会,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如实填写《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申请表》,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学术讲座原则上应提前5天、大型报告会应提前10天申请。审批部门要在接到审批表后的2日内予以批复,学术会议的批复时限可延长至5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六条 举行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要正确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旗帜鲜明、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各单位必须对拟邀请的报告人的政治立场、思想素质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严格把好政治关,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地位的;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观点错误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
(六)宣扬凶杀、暴力、淫秽、邪教、愚昧迷信和伪科学,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思想导向错误的;
(七)传播流言、谣言,蛊惑人心,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
(八)其他有政治错误或带有严重错误思想倾向的。
第七条 申请被批准后,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保证报告、研讨、讲座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更换报告、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办部门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对因不按程序申报、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将追究主办单位(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凡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学术讲座和报告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追究主办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报告或讲座如果内容与申请不相符合、违反本规定的,组织者须及时向审批者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应中止此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责任,并责成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十条 主办者和审批者应对报告或讲座的安全负责。规模较大的报告或讲座,审批者应充分考虑安全工作,如有必要,可事先与校保卫部门取得联系,请其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做好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资料备案存档工作,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若须付给报告人或讲座人报酬的,由组织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